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828执125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陶朱街2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虹达路8号及9号生产车间。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冀0828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44×××67账户内存款港币50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