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水利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邯郸市水利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行政管理(水利)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冀0434行初47号

原告邯郸市水利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址:邯郸市邯山区滏园街12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霞,女,河北均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住址:成安县乾侯路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秦俊涛,男,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炳辉,男。

原告邯郸市水利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协议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是在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邯郸市水利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邯郸市水利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胜涛

审 判 员  陈合强

人民陪审员  王晓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乔小雪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