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03民初3241号
原告:***,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邯郸市水利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滏园街河12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霞,河北均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邯郸市水利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16元,减半收取170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树林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