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03民初7243号之一
原告:商丘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梅,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新,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网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原告商丘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网际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商丘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补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商丘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收受理费2542元,减半收取1271元,由原告商丘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郭洪山
审 判 员 王艳梅
人民陪审员 郭银玲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