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3民初4337号之二
原告:商丘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105国道与商永公路交叉口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67573305L。
法定代表人:周明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新、王艳梅,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63年6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男,汉族,1961年4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商丘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做出(2021)豫1403民初433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2021年6月25日,原告商丘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2021)豫1403民初433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商丘昆仑燃气有限公司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醒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