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3民初4337号之一
原告:商丘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周明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新、王艳梅,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63年6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男,汉族,1961年4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商丘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丘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丘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保全费2120元,合计5020元,由原告商丘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醒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