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商丘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3民初4337号
申请人:商丘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周明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新、王艳梅,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3年6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商丘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李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商丘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商丘昆仑燃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商丘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一份(保单号:PZDM202141140000000427)。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醒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