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建申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15496号
原告:***,女,195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华,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华初,男,196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陆美英,女,196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男,1957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第三人:上海中建申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城西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赵玮。
原告***诉被告刘华初、陆美英、***、第三人上海中建申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7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冯 旭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唐莹琪
书 记 员  王心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