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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与***等共有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9082号
原告:杨国庆,女,195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褚一峰,男,1966年5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男,1955年4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李存根,男,1964年9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杨建国,男,1963年6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李云娣,女,1962年3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剑,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婕菁,女,1983年9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华,系被告马婕菁父亲,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褚海俊,男,1999年2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李雪雯,女,1990年2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男,2000年9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李雪雯、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钢,系被告李雪雯丈夫,被告***姐夫,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奚敏芳,女,1940年2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萍,系被告奚敏芳女儿,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男,1988年11月18日,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女,1935年10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萍,系被告***外孙媳,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杨燕萍,女,1965年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医药药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珍宣竹陆**。
法定代表人:姚军。
第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住,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楼/div>
负责人:王晓杰,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雁君,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琦,第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具体实施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人:上海浦东土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丁香路****,实际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路**v>
法定代表人:严炯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琦,第三人上海浦东土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鋆涛,第三人上海浦东土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公司员工。
第三人:上海中建申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拱极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何朱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虎成,第三人上海中建申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第三人:农工商房地产集团上海虹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浙桥,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浙桥路******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张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慧勤,第三人农工商房地产集团上海虹阳投资有限公司员工。
第三人: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新闸路**。法定代表人:曹明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婉馨,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国庆、褚一峰、***、李存根、杨建国、李云娣与被告马婕菁、褚海俊、李雪雯、***、奚敏芳、**、***、杨燕萍以及第三人上海市XX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XX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中建申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农工商房地产集团上海虹阳投资有限公司、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王保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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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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