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403民初1501号
原告:成都智雨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鹤山镇工业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31MA61X1L13R。
法定代表人:瞿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飞,四川广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军,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
原告成都智雨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成都智雨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完毕款项为由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智雨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8元,由原告成都智雨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