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1民初4148号
原告:京仪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56347659E,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经济开发区经六路西纬一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盛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46245311Y,住所地江阴市璜土镇西村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7月19日,住江阴市。
原告京仪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盛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京仪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京仪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京仪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京仪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高山
二○一九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