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仪股份有限公司

京仪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盛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81民初16300号
申请人:京仪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56347659E(1-1),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经济开发区经六路西纬一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盛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46245311Y,住所地江阴市璜土镇西村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京仪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盛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京仪股份有限公司于起诉之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江苏盛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京仪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盛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胡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