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82民初3586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2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波,荣成俚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荣成市泰顺林业防治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3129897270,住所地荣成市城西街道办事处向阳埠村174号。
法定代表人:陈凤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晓燕,山东健华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4年7月31日出生住吉林省珲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蕾,山东康桥(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荣成市泰顺林业防治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2020年9月2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夕川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