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2623民初809号
原告:何其建,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西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诚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昆明市高新区科园路**鼎易天城******。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毅,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胥义术,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麻栗坡县。
原告何其建与被告云南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胥义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何其建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何其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何其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何其建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何其建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