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中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文山市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云南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胥义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2601民初4687号
原告:文山市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106714691X9,住所地:文山市新平街道新平坝社区三七产业园区登高片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权珏,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698206809,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科园路**鼎易天城******。
法定代表人:陈健,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9年3月18日生,住麻栗坡县。
原告文山市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文山市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山市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山市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70元,减半收取计2135元,由原告文山市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景景
审判员  刘胜娟
审判员  马彦红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