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中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姚安县隆昌租赁站与云南中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25民初478号
原告:*****租赁站。经营场所为云南省楚雄州***栋川镇徐官坝村委会金家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5MA6LGRRY80。
经营者:贺光彬,男,1970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东,云南张月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中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登记地为昆明市高新区科园路99号鼎易天城9栋A区15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698206809。
法定代表人:陈健,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尹芝文,男,1987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
原告*****租赁站诉被告云南中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尹芝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原告*****租赁站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租赁站与被告云南中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尹芝文已和解,原告*****租赁站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元,由原告*****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杨 雪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