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1民初117号
原告山东圣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睢宁县睢城镇新恩种子门市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圣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山东圣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睢宁县睢城镇新恩种子门市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圣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山东圣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卢 山
审 判 员 叶波平
审 判 员 程 财
法官助理 余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