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圣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

济宁东财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圣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民申131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宁东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2299号济宁能源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徐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闽,山东佳仕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忠臣,山东佳仕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圣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嘉金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根峰,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济宁圣泰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经济开发区(嘉诚路自北向南2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东辉,男,197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闫红梅,女,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建华,男,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范秋红,女,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
再审申请人济宁东财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财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圣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丰公司)、济宁圣泰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泰公司),一审被告张东辉、闫红梅、张建华、范秋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8民终29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财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崔志芹
审判员  柴家祥
审判员  杜 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凤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