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91民初1731号
原告:东方圣城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090670250N,住所地济宁高新区崇文大道2299号。
法定代表人:张广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闽(特别授权),山东佳仕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中臣(特别授权),山东佳仕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圣泰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77429455D,住所地济宁经济开发区(嘉诚路自北向南2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张爱家,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艳海,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系济宁圣泰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济宁市。(未出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一般代理),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圣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66683941C,住所地嘉祥县嘉金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根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兰(特别授权),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辉,男,197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
被告:闫某,女,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
被告:张某华,男,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
被告:**,女,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
原告东方圣城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圣泰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圣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张某辉、闫某、张某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方圣城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方圣城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188元,由原告东方圣城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俎 彤
人民陪审员 杨汝收
人民陪审员 于爱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哲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