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2327民初2465号
原告:***,男,1976年1月18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户籍地贵州省册亨县,现住贵州省册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村莲,册亨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7年3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住贵州省息烽县。
被告:贵州建工西南建设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大道贵州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MA6E6ELPXQ。
法定代表人:袁德富。
原告***与被告***、贵州建工西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私下付清劳务费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覃继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