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工西南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建工西南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7民初2464号
原告:***,女,1971年2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册亨县人,住册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村莲,册亨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册亨县中心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建工西南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兴义市兴义大道贵州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MA6ELPXQ。
法定代表人:袁德富,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7年3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住贵州省。
原告***与被告贵州建工西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贵州建工西南建设有限公司、***已私下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王建坤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何双泽
书 记 员 杨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