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7民初2462号
原告:***,男,1975年7月27日生,汉族,贵州省册亨县人,住贵州省册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援助):万村莲,册亨县中心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4172100256。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贵州建工西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大道贵州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MA6E6ELPXQ。
法定代表人:周遵富。
被告:***,男,1977年3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住贵州省息烽县。
原告***与被告贵州建工西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贵州建工西南建设有限公司已私下将欠款付清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理由合法充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吴永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肖艳露
书 记 员 王风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