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工西南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建工西南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7民初2459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0月8日生,贵州省册亨县人,住册亨县。
被告:贵州建工西南建设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自治州兴义市兴义大道贵州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MA6ELPXQ。
法定代表人:袁德富,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77年3月25日生,贵州省息烽县人,住贵州省。
原告***与被告贵州建工西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贵州建工西南建设有限公司、***已支付劳务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王建坤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何双泽
书 记 员 杨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