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3民初2937号
原告:***,男,1990年4月10日出生,苗族,户籍地贵州省黄平县,现住贵州省责阳市云岩区。
被告:贵州建工西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大道贵州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MA6E6ELPXQ。
法定代表人:周遵富,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与被告贵州建工西南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26.4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柯昌俊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陈才宝
书 记 员 肖林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