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2民初13005号
原告:***涵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397402605Y
住所地:云南省官渡区融城金阶广场D座1507号
法定代表人:杨永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静,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兴成,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群力建筑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2167618294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谷律乡卧云山
法定代表人:李卫平,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继友、朱宇,西山区中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涵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群力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涵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群力建筑公司的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涵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群力建筑公司的起诉。
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减少诉讼标的,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77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应收取人民币25元,剩余人民币1752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张 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兴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