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581执恢28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6月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绍尉,云南春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昆明群力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卫平,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执行人:何洪洋,男,1978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州弥渡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昆明群力建筑公司、**、何洪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708141.4元,受偿120000元,未受偿2588141.4元。在恢复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昆明群力建筑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55000元,扣除执行费、诉讼费57946元,申请执行人受偿197054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合议庭合议,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彪
审判员 屈永全
审判员 濮进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樊兴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