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水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葫芦岛市水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市辽中区财政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5民初4955号
原告:葫芦岛市水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
法定代表人:罗玉珩,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沈阳市辽中区财政局,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
法定代表人:徐向阳,系局长。
原告葫芦岛市水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沈阳市辽中区财政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公开进行了审理。
葫芦岛市水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余额755,439.65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原告公司依法定程序中标,同年11月15日原告与沈阳市辽中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于2018年6月30日如期完成了该工程。经结算工程款为2,505,439.65元。结算后被告分三次给付原告工程款1,750,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755,439.6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但一直未给付。现要求被告给付尚欠工程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系与沈阳市辽中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签订的施工合同。现沈阳市辽中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已被撤销。已合并到沈阳市辽中区农业技术推广与行政执法中心。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葫芦岛市水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27元退还原告葫芦岛市水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 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孙雨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