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民终92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绵阳市游仙区***吴家社区居民委员会(原绵阳市游仙区***吴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吴家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510704MEA2238793。
法定代表人:曾莉琼。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春云,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绵阳市海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警钟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205419032T。
法定代表人:魏茂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君,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金学,绵阳市涪城区金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四川涪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绵州路中段****02-04-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586491766Y。
法定代表人:王开元,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绵阳市海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205406004G。
法定代表人:尚荷华,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四川绵阳涪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绵阳市临园路西段荷花南街**会信用代码:91510703205404420E。
法定代表人:吴伯云,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四川西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绵阳科创区孵化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70066741835X5。
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茂,四川川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绵阳市游仙区***吴家社区居民委员会、绵阳市海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涪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市海峰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绵阳涪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西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18)川0704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由于在二审中出现了新证据,导致案件事实及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了变化,为了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18)川0704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绵阳市游仙区***吴家社区居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536元、绵阳市海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307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廖小军
审判员 兰大波
审判员 陈兴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陈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