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执207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金港染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佛山市三水工业区大塘园9-3号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94646283L。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大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大布沙大兴大道中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193724020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金港染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大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拒不履行(2019)粤0607民初34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大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到庭申报其名下有位于佛山市三水区××镇××道××路××号××房屋及在中国银行6652××××0658账户农民工工资专户存款约10万元。
二、本院通过佛山市财产查控系统及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不动产部门、工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大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佛山市三水区××镇××道××路××号××房屋及在中国银行6652××××0658账户存款101054.23元,除此之外,不能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不动产部门等部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
三、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1、2022年4月11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大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6652××××0658账户存款101054.23元时被告该账户属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而不能协助冻结。
2、2022年4月11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大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4444××××0786账户额度1779027.41元,但实际冻结可用金额为597.56元。
3、2022年4月29日,本院依法登记查封了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大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佛山市三水区××镇××道××路××号××房屋。本案对涉案房屋进行价值评估,涉案房屋经二次拍卖均不能拍卖成交,现正网上变卖期间(至2023年1月21日止)。
冻结银行账户的有效期期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有效期为三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如需对财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其他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查封的法律后果,本院不另行通知。
四、两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贷款、任职、高消费等行为进行限制;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的行为,本院已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征信惩罚。当事人可登录至“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平台(×××.cn)查询。
五、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调查结果及执行行为予以认可,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在变卖涉案房屋期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采取的执行措施的财产外,不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调查结果及执行行为予以认可,其在变卖涉案房屋期间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07执20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立即生效。
执行长 赖 勤
审判员 **政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彭 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