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4民初2832号
原告:***,男,194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市三峡清水入江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张湾街工业园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建始县。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东川工业园区金桥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四台工业园特一号办公楼502-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康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福泰苑1栋1层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武汉市三峡清水入江水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康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2022年7月1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 丹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