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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武汉市三峡清水入江水务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4民初2832号 原告:***,男,194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市三峡清水入江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张湾街工业园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建始县。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东川工业园区金桥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四台工业园特一号办公楼502-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康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福泰苑1栋1层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武汉市三峡清水入江水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康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2022年7月1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 丹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