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4民初4047号
原告:***,男,194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东川工业园区金桥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四台工业园特一号办公楼502-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康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福泰苑1栋1层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理事长。
被告:***,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建始县。
原告***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康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 英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