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卓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宣城市蓝鑫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卓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802民初385号之二 原告:宣城市蓝鑫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飞彩办事处睦马西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TA2CQ6U。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卓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四台工业园特一号办公楼502-3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MA49D2BB90。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宣城市蓝鑫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卓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2024年3月12日,原告宣城市蓝鑫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宣城市蓝鑫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0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703.5元,由原告宣城市蓝鑫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