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隆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常熟隆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常熟市燃点工业炉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81民初8730号
原告:常熟隆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港路25号9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43709555J。
法定代表人:许晓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龙,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婷,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燃点工业炉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常福街道勤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MMMCG65。
法定代表人:施文庆。
原告常熟隆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燃点工业炉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熟隆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熟市燃点工业炉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熟隆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4800元及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购买商品砼,至今尚欠货款14800元。原告催讨未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讼至法院。
被告常熟市燃点工业炉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常熟隆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增值税发票。该证据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之间有买卖业务往来,由被告向原告购买商品砼,被告结欠原告货款14800元。原告催讨未果,故诉讼来院。
审理中,被告表示,欠款金额属实,今年年底前支付给原告。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双方发生买卖业务往来,被告结欠原告货款14800元,有增值税发票等为证,且被告对结欠的货款金额并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148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还主张自起诉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损失,该主张符合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应诉、质证等诉讼权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常熟市燃点工业炉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常熟隆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4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48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7月9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元,财产保全费17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255元,由被告常熟市燃点工业炉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255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原告预交的本院不再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顾 勇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卢艳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