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隆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苏州恒鼎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常熟隆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执747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负责人:申希国。
被执行人:苏州恒鼎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邵二二。
被执行人:常熟隆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新港镇。
法定代表人:许晓峰。
被执行人:江苏苏南特种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邵二二。
被执行人:常熟美达船舶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
法定代表人:赵献红。
被执行人:常熟市金海华丽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赵海花。
被执行人:常熟市信和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许晓峰。
被执行人:江苏苏南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建兴。
被执行人:赵强,男,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执行人:赵献红,男,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执行人:马凤琴,女,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执行人:马建兴,男,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执行人:孟芹芬,女,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执行人:许晓峰,男,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恒鼎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常熟隆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苏南特种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常熟美达船舶配件有限公司、常熟市金海华丽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信和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江苏苏南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赵强、赵献红、马凤琴、马建兴、孟芹芬、许晓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苏05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228770094.42元。
经查,被执行人的抵押财产在常熟市,且有关联案件在常熟市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本案由常熟市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本院(2017)苏05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由常熟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沈 如
审判员 施 伟
审判员 秦四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魏易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