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执恢4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斯亚财富中心**。
负责人:申希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礼君,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翟成楠,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熟隆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新港镇>
法定代表人:许晓峰。
被执行人:江苏苏南特种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江路**>
法定代表人:邵二二。
被执行人:常熟美达船舶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杨园杨中北路**>
法定代表人:赵献红。
被执行人:常熟市金海华丽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西门大街**
法定代表人:赵海花。
被执行人:常熟市信和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元和元丰园**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许晓峰。
被执行人:赵献红,男,1964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常熟市。
被执行人:马建兴,男,1964年1月8日生,汉族,住常熟市。
被执行人:孟芹芬,女,1964年9月1日生,汉族,住常熟市。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苏州恒鼎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常熟隆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苏南特种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常熟美达船舶配件有限公司、常熟市金海华丽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信和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江苏苏南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赵强、赵献红、马凤琴、马建兴、孟芹芬、许晓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5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该判决:一、被告苏州恒鼎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6500万元及相应利息(截止2016年12月20日的利息为3016066.67元;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11日止,以165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1607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二、被告苏州恒鼎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800万元及相应利息(截止2016年12月20日的利息为79266.67元;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8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三、被告苏州恒鼎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万元及相应利息(截止2016年12月20日的利息为118900元;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12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四、被告苏州恒鼎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及相应利息(截止2016年12月20日的利息为148625元;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15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五、被告苏州恒鼎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律师费损失133万元;六、若被告苏州恒鼎船舶重工有限公司未能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五项义务的,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拍卖、变卖被告赵献红、马凤琴、赵强所有的房屋(他项权证号分别为:熟房虞山他字第×××号、×××号、×××号、×××号),并以所得价款在人民币31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七、若被告苏州恒鼎船舶重工有限公司未能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五项义务的,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拍卖、变卖被告赵献红、马凤琴所有的房屋(他项权证号分别为:熟房虞山他字第×××号、×××号、×××号),并以所得价款在人民币35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八、被告常熟隆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恒鼎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五项义务,在28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常熟隆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苏州恒鼎船舶重工有限公司追偿;九、被告江苏苏南特种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苏州恒鼎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五项义务,在12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苏苏南特种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苏州恒鼎船舶重工有限公司追偿;十、被告常熟美达船舶配件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恒鼎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五项义务,在4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常熟美达船舶配件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苏州恒鼎船舶重工有限公司追偿;十一、若被告苏州恒鼎船舶重工有限公司未能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五项义务的,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拍卖、变卖被告常熟市金海华丽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分别为:常押他项(2009)字第×××号、熟房虞山他字第×××号、×××号、×××号),并以所得价款在人民币41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十二、若被告苏州恒鼎船舶重工有限公司未能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五项义务的,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拍卖、变卖被告常熟隆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分别为:熟房虞山他字第×××号、常押他项(2009)字第×××号),并以所得价款在人民币31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十三、被告常熟市信和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恒鼎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五项义务,在28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常熟市信和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苏州恒鼎船舶重工有限公司追偿;十四、被告马建兴对被告苏州恒鼎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五项义务,在12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马建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苏州恒鼎船舶重工有限公司追偿;十五、被告许晓峰对被告苏州恒鼎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五项义务,在28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许晓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苏州恒鼎船舶重工有限公司追偿;十六、被告赵献红对被告苏州恒鼎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五项义务,在4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赵献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苏州恒鼎船舶重工有限公司追偿;十七、若被告苏州恒鼎船舶重工有限公司未能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五项义务的,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拍卖、变卖被告苏州恒鼎船舶重工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他项权证号分别为:熟房他证碧溪字第××号),并以所得价款在人民币506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十八、若被告苏州恒鼎船舶重工有限公司未能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五项义务的,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拍卖、变卖被告苏州恒鼎船舶重工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他项权证号分别为:熟房他证碧溪字第××号),并以所得价款在人民币2264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十九、若被告苏州恒鼎船舶重工有限公司未能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五项义务的,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拍卖、变卖被告苏州恒鼎船舶重工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为:常他项(2012)第×××号),并以所得价款在人民币1444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二十、若被告苏州恒鼎船舶重工有限公司未能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五项义务的,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拍卖、变卖被告苏州恒鼎船舶重工有限公司所有的设备(他项权证号为:苏×**号),并以所得价款在人民币18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二十一、若被告苏州恒鼎船舶重工有限公司未能足额履行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义务的,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拍卖、变卖被告苏州恒鼎船舶重工有限公司所有的设备(他项权证号:苏×**号),并以所得价款在人民币1446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二十二、被告马建兴、孟芹芬对被告苏州恒鼎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义务,在人民币5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马建兴、孟芹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苏州恒鼎船舶重工有限公司追偿;二十三、被告江苏苏南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恒鼎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四项、第五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苏苏南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苏州恒鼎船舶重工有限公司追偿;二十四、被告江苏苏南特种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苏州恒鼎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四项、第五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苏苏南特种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苏州恒鼎船舶重工有限公司追偿;二十五、被告江苏苏南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恒鼎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三项、第五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苏苏南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苏州恒鼎船舶重工有限公司追偿;二十六、被告江苏苏南特种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苏州恒鼎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三项、第五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苏苏南特种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苏州恒鼎船舶重工有限公司追偿;二十七、被告江苏苏南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恒鼎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二项、第五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苏苏南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苏州恒鼎船舶重工有限公司追偿;二十八、被告江苏苏南特种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苏州恒鼎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二项、第五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苏苏南特种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苏州恒鼎船舶重工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0164元,由被告苏州恒鼎船舶重工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2018)苏05执747号案件执行,后裁定由本院执行,本院立案(2020)苏0581执7号案件执行。现本案于2021年1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中,本院对常熟市金海华丽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位于常熟市西门大街73号三处不动产进行了司法拍卖,后流拍。申请执行人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暂撤销本次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葛晓春
审判员 温晓凯
审判员 邱振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