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执恢110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450号斯亚财富中心27-28号。
负责人:申希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熟隆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新港镇。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常熟美达船舶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中北路2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常熟市金海***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西门大街7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常熟市信和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元和***14幢。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4月23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月8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4年9月1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苏州恒鼎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常熟隆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苏南特种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常熟美达船舶配件有限公司、常熟市金海***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信和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江苏苏南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立案(2018)苏05执747号案件执行。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本院执行,本院立案受理。
本次执行中,对常熟市金海***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为本案债务提供抵押的位于常熟市××××三处不动产(权证号:××××、××××、××××)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部分进行司法处置完毕,申请执行人受偿13951000元。另,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账户内存款594790.6元,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撤销本次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本次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2021)苏0581执恢1106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