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鄂0106执635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23)鄂0106民初1766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664256.1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