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沔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融海运通抗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沔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18民初387号之一 原告:四川融海运通抗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区普兴街道清云南路256号(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沔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街办事处银潭路02号汽车维修及电子产品生产项目2号厂房2层A1-A2。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融海运通抗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沔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四川融海运通抗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湖北沔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四川融海运通抗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融海运通抗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5元,保全费1158元,共计2583元,由四川融海运通抗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