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21民初3449号
原告:***,男,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原告:***,男,195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少娜,福建爱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森海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珠宝路2号珠宝城1号楼十层东南区1013室。
法定代表人:陈燕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陈埭镇溪边村乌桥头人力资源大厦三楼303。
法定代表人:阮志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华,福建风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建如,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被告:***,男,197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告:霞浦中梁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霞浦县松港街道东兴社区长溪路8号九龙商业街A号楼A501室。
法定代表人:潘志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福建森海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中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建如、***、霞浦中梁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经审查认为,起诉时被告福建森海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黄家华
人民陪审员 陈言环
人民陪审员 方 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叶茹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