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超净空调有限公司

陕西快特制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超净空调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雁民执字第00103-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快特制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苏州超净空调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快特制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超净空调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民四终字第004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苏州超净空调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快特制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西民四终字第004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嗣后,经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苏州超净空调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同里支行、建设银行**同里支行等金融机构开立有银行账户且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遂于2013年1月15日从工商银行**同里支行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苏州超净空调有限公司在该行的存款135000元,从农业银行**同里支行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全部存款3638元,从建设银行**同里支行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本案剩余案款6362元。现案款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该事实予以认可,本案执行完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民四终字第004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卫
审判员何燕
代理审判员文丛达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