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1228财保7号
申请人:***,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谭超,芷江县恒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沈谦谦,女,198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湖南纪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涌泉街道惠泽社区拥军路龙泽福城国际08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597559412G。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沈谦谦、湖南纪源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个人微信、支付宝中的余额共计冻结10万元。申请人***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居委会公坪库区移民安置房B栋302房[产权证号:湘(2020)**县不动产权第0××6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将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请求对被申请人***、沈谦谦、湖南纪源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个人微信、支付宝中的余额共计冻结10万元,申请人***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居委会公坪库区移民安置房B栋302房[产权证号:湘(2020)**县不动产权第0××6号]提供担保,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沈谦谦、湖南纪源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个人微信、支付宝中的余额共计1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申请人***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居委会公坪库区移民安置房B栋302房[产权证号:湘(2020)**县不动产权第0××6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卢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