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25民初1310号
原告:会同县众兴公路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林城镇东岳司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5MA4PR76X1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五湖(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五湖(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纪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涌泉街道**社区拥军路龙泽福城国际08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597559412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纪源建设有限公司会同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林城镇中心街裕兴花园10栋1层车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5MA4P80633C。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侗族,农民,住会同县,系被告湖南纪源建设有限公司会同分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会同县。
原告会同县众兴公路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纪源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纪源建设有限公司会同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会同县众兴公路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会同县众兴公路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会同县众兴公路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522元,由原告会同县众兴公路工程施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发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