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22民初25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衡阳悦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中湘五金机电大市场33栋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纪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涌泉街道**社区拥军路龙泽福城国际083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衡阳悦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纪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作出(2022)湘0422民初21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纪源建设有限公司金融机构存款33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衡阳悦城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湖南纪源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支付义务,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纪源建设有限公司金融机构存款33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罗 喜
书 记 员 王 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