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绿岛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国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2015)城执字第1458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06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城执字第1458号
申请执行人吴江市绿岛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市金家坝镇工业开发区和平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国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丹阳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纪升玉,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吴江市绿岛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国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0)城商重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海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车发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