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城商重初字第747号
原告吴江市绿岛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市金家坝镇工业开发区和平段。
法定代表人朱巧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亮。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湛。
被告青岛国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丹阳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纪升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鄂长青。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吴江市绿岛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国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0)城商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青民二商终字第1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重审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胡亮、李湛,被告委托代理人鄂长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3月3日签订了青岛国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制剂车间二层净化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负责被告方制剂车间二层净化安装工程的施工,由被告支付工程款,工程造价为人民币1190000元,被告应于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被告支付全部工程30%的预付款。工程竣工日期为2010年5月5日。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合同签订后,原告为了履行合同做了积极的准备,安排施工人员,签订采购合同购买工程设备和材料。但被告迟迟不支付首付款,此后,原告于4月初收到了被告解除合同通知书,解除双方之间的工程合同。由于被告非法解除合同,给原告造成了44.47万元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4.47万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存放工具的集装箱,如不能返还,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诉请要求赔偿损失44.47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一、2010年3月3日,原告、被告签订车间净化安装工程承包合同1份,约定原告(乙方)承揽被告(甲方)位于城阳区上马镇青岛高新区丹阳路的制剂车间二层净化安装工程。原告负责的承包工程范围包含施工吊顶区域内所有的净化装饰、暖通风管系统、配电照明、自来水管道等药品生产净化环境设施的施工、安装、连接(原告负责除《甲方供应物资设备一览表》附表1之外的所有物资供应),确保具有药品正常生产所需的所有设施和条件。全部净化工程和非净化装饰工程合计包干总造价119万元(含净化所需设备、材料、配件、管理费、运输费、税金、利润及人工费等该工程的所有费用)。
双方约定,净化工程所用其他物资均由原告负责采购供应,采购前原告需将材料及设备标明材质、型号、生产厂家及资质明细等列出明细给被告(见附件2)。原告应根据签订合同时提供的材料实样及附件2中的各物资材质、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品牌以及资质证明购买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如出现更改需征得被告同意。
合同附件2净化安装工程设备、材料配置明细表载明如下内容: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备注
一、结构装饰
50岩棉夹芯手工板吊顶
夹芯密度130kg/m3以上,四周钢带
㎡
吴江绿岛
50岩棉夹芯机制板隔断
夹芯密度130kg/m3以上,四周钢带
(含10%损耗)
㎡
吴江绿岛
配套铝合金辅料
㎡
江苏吉丰
五金及密封材料
㎡
江苏吉丰
洁净单门GM1-GM3
铝合金门框,高强度不锈钢门锁
(品牌:经典)
樘
吴江绿岛
洁净双门GM4-GM5
铝合金门框,高强度不锈钢门锁
(品牌:经典)
樘
吴江绿岛
安全门
1200*2100
樘
吴江绿岛
电子联锁
套
广东
压差计
只
德威尔
不锈钢机械连锁传递窗
600*600*600
台
吴江绿岛
二、通风净化
swf-3系列高效低噪音混流式通风机PFJ-1
swf-3-7,风量3800m3/h,转速1450r/min,电机功率0.75KW,全压270Pa
台
吴江绿岛
swf-3系列高效低噪音混流式通风机PFJ-3
swf-3-8,风量37350m3/h,转速1450r/min,电机功率15KW,全压1000Pa
台
无锡立达
swf-3系列高效低噪音混流式通风机PFJ-4
swf-3-6,风量19230m3/h,转速2900r/min,电机功率7.5KW,全压900Pa
台
无锡立达
镀锌钢板
0.5-1.2(含制作费)
㎡
本钢
难燃橡塑保温板材
㎡
河北华美
支架钢材
Kg
唐钢
油漆
Kg
苏州
高效送风口+无隔板高效过滤器+调节阀sf-1
送风口GH-320D,顶面送风,额定风量400m3/h,安装尺寸370*370*520mm
个
吴江绿岛
高效送风口+无隔板高效过滤器+调节阀sf-2
送风口GH-610D,顶面送风,额定风量1000m3/h,安装尺寸660*660*460mm
个
吴江绿岛
高效送风口+无隔板高效过滤器+调节阀sf-3
送风口GH-630D,顶面送风,额定风量1500m3/h,安装尺寸680*680*530mm
个
吴江绿岛
高效送风口+无隔板高效过滤器+调节阀sf-4
送风口GH-1260D,顶面送风,额定风量3000m3/h,安装尺寸1310*680*530mm
个
吴江绿岛
高效送风口+无隔板高效过滤器+调节阀sf-5
送风口GH-968D,顶面送风,额定风量2000m3/h,安装尺寸1018*534*530mm
个
吴江绿岛
高效送风口+无隔板高效过滤器+调节阀sf-5
送风口GH-968D,顶面送风,额定风量2000m3/h,安装尺寸1018*534*530mm
个
吴江绿岛
双层百叶防火送风口+调节阀BF-1
规格250*250,可0-90°范围调节叶片开度,70°c时候关闭,用防火材料
个
吴江勇士
双层百叶防火送风口+调节阀BF-2
规格400*400,可0-90°范围调节叶片开度,70°c时候关闭,用防火材料
个
吴江勇士
栅格回风口+调节阀HF-1
规格200*200
个
吴江绿岛
栅格回风口+调节阀HF-2
规格250*250
个
吴江绿岛
栅格回风口+调节阀HF-3
规格400*500
个
吴江绿岛
栅格回风口+调节阀HF-4
规格500*500
个
吴江绿岛
栅格防火排风口+调节阀PF-1
规格400*320,用防火材料制作
个
吴江勇士
栅格防火排风口+调节阀PF-2
规格250*250,用防火材料制作
个
吴江勇士
栅格防火排风口+调节阀PF-3
规格630*400,用防火材料制作
个
吴江勇士
栅格排风口+调节阀PF-4
规格320*320
个
吴江绿岛
栅格排风口+调节阀PF-5
规格250*250
个
吴江绿岛
栅格排风口+调节阀PF-6
规格630*400
个
吴江绿岛
栅格排风口+调节阀PF-7
规格400*400
个
吴江绿岛
防雨百叶防火风口FK-1
防火材料制作,规格为500*500,可0-90°范围调节叶片开度,带45°防雨百叶与防虫格栅
个
吴江勇士
防雨百叶防火风口FK-3
防火材料制作,规格为400*400,可0-90°范围调节叶片开度,带45°防雨百叶与防虫格栅
个
吴江勇士
防雨百叶防火风口FK-5
防火材料制作,规格为1680*800,可0-90°范围调节叶片开度,带45°防雨百叶与防虫格栅
个
吴江勇士
防雨百叶防火风口FK-6
防火材料制作,规格为1100*600,可0-90°范围调节叶片开度,带48°防雨百叶与防虫格栅
个
吴江勇士
排烟调节阀
规格800*500
个
吴江勇士
排烟调节阀
规格800*400
个
吴江勇士
对开多叶调节阀
规格1250*800
个
吴江绿岛
对开多叶调节阀
规格1500*500
个
吴江绿岛
对开多叶调节阀
规格800*500
个
吴江绿岛
对开多叶调节阀
规格800*400
个
吴江绿岛
对开多叶调节阀
规格630*500
个
吴江绿岛
对开多叶调节阀
规格630*400
个
吴江绿岛
对开多叶调节阀
规格500*400
个
吴江绿岛
对开多叶调节阀
规格500*320
个
吴江绿岛
对开多叶调节阀
规格500*200
个
吴江绿岛
对开多叶调节阀
规格400*200
个
吴江绿岛
对开多叶调节阀
规格200*200
个
吴江绿岛
消音静压箱X-1
规格1800*1500*500
个
吴江绿岛
消声器
规格1200*100*500
个
吴江绿岛
消声器
规格1200*630*500
个
吴江绿岛
消声器
规格1200*630*400
个
吴江绿岛
消声器
规格1200*500*400
个
吴江绿岛
消声器
规格1200*500*320
个
吴江绿岛
止回阀
规格1250*800
个
吴江绿岛
止回阀
规格1000*630
个
吴江绿岛
止回阀
规格1000*500
个
吴江绿岛
止回阀
规格800*500
个
吴江绿岛
止回阀
规格400*400
个
吴江绿岛
止回阀
规格320*320
个
吴江绿岛
防火调节阀FH-1
规格为630*500,常开阀,70°时关闭
个
吴江勇士
防火调节阀FH-3
规格为630*400,常开阀,70°时关闭
个
吴江勇士
防火调节阀FH-4
规格为800*500,常开阀,70°时关闭
个
吴江勇士
防火调节阀FH-5
规格为1000*500,常开阀,70°时关闭
个
吴江勇士
防火调节阀FH-6
规格为500*400,常开阀,70°时关闭
个
吴江勇士
防火调节阀FH-7
规格为500*320,常开阀,70°时关闭
个
吴江勇士
防火调节阀FH-8
规格为1250*800,常开阀,70°时关闭
个
吴江勇士
防火调节阀FH-11
规格为320*320,常开阀,70°时关闭
个
吴江勇士
防火调节阀FH-12
规格为1500*630,常开阀,70°时关闭
个
吴江勇士
防火调节阀FH-13
规格为400*400,常开阀,70°时关闭
个
吴江勇士
防火调节阀FH-15
规格为800*400,常开阀,70°时关闭
个
吴江勇士
余压阀
带70度防火阀的余压阀,规格500*500
个
吴江勇士
三、电力、照明部分
照明配电箱
台
正泰
安全型单相二、三极插座
250V10A
只
正泰
安全型动力暗装插座
380v25A
只
正泰
吸顶式净化荧光灯
2*28W
套
吴XX丽
吸顶式净化荧光灯
1*28W
套
吴XX丽
工矿灯
1*65
套
吴XX丽
荧光灯
2*28W
套
吴XX丽
荧光灯
1*28W
套
吴XX丽
防爆荧光灯
2*28W
套
吴XX丽
防爆荧光灯
1*28W
套
吴XX丽
安全出口
套
吴XX丽
疏散标志灯
套
吴XX丽
暗装单极开关
86系列10A
只
正泰
暗装双极开关
86系列10A
只
正泰
暗装四极开关
86系列10A
只
正泰
铜芯塑料绝缘电线
BV2.5mm2
m
长城
铜芯塑料绝缘电线
BV4mm2
m
长城
耐火铜芯塑料绝缘电线
NH-BV2.5mm2
m
长城
pc线管
¢25
m
鸿雁
86线盒
PVC
个
鸿雁
86线盒
铁
个
鸿雁
pc线管
¢20
m
鸿雁
镀锌钢管
¢20
m
鸿雁
五金辅件
批
四、给水部分
PP-R给水管道
DN40
m
金洲
PP-R给水管道
DN32
m
金洲
PP-R给水管道
DN25
m
金洲
PP-R给水管道
DN20
m
金洲
截止阀
DN20
只
金洲
不锈钢水龙头
只
江苏
不锈钢感应水龙头
只
江苏
双方还约定,合同盖章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被告付原告全部工程款30%的预付款。原告收到预付款10日内开工,至2010年5月5日竣工。施工安装阶段的设备、材料、配件等附件2所列物资主体材料全部进入被告工地后,3个工作日内被告付给原告全部工程款40%。原、被告还约定,该合同自签订之日即2010年3月3日起生效。
签订合同后,原、被告就变更合同条款进行了磋商。2010年3月15日,被告向原告发送邮件,将补充协议的电子版发给原告。双方最终协商未果。2010年3月29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载明:因贵公司与我公司未就部分合同变更内容达成一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通知贵公司解除我公司与贵公司订立的车间净化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原告称其4月初收到该份通知书。
二、原告与被告签订车间净化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后,为履行该合同,分别与以下公司(个体工商户)签订购货合同。
2010年3月6日,原告与吴江市金家坝强盛净化配件经营部签订2份购货合同,其中一份合同约定购买四种型号的镀锌板830张(生产厂家本钢),共计70220元;另外一份合同约定购买两种规格的冷轧板600张(生产厂家马钢)、3#角钢2650kg(生产厂家上海)、4#角钢5350kg(生产厂家上海),共计84500元。两份合同均约定需方(原告)于合同签订同时向供方支付供货总金额50%的预付款。需方订购合同项下货物用于需方进行的工程建设,因此双方应及时有效履行合同义务。供方违反合同,无正当理由拒绝、迟延提供货物或者提供货物不合格,应支付需方供货总金额30%的违约金;需方违反合同,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货物、拒绝付款,应支付供方供货总金额30%的违约金。一方违约后,所支付违约金低于另一方实际损失的,违约金应与实际损失相当。同日,原告向该经营部支付预付款35110元、42250元。
2010年3月6日,原告与吴江市华丽净化灯具有限公司签订购货合同,约定购买吸顶式净化灯具一批,总金额44928元。合同约定需方(原告)于合同签订同时向供方支付供货总金额50%的预付款。需方订购合同项下货物用于需方进行的工程建设,因此双方应及时有效履行合同义务。供方违反合同,无正当理由拒绝、迟延提供货物或者提供货物不合格,应支付需方供货总金额30%的违约金;需方违反合同,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货物、拒绝付款,应支付供方供货总金额30%的违约金。一方违约后,所支付违约金低于另一方实际损失的,违约金应与实际损失相当。同日,原告向该公司支付预付款22464元。
2010年3月8日,原告与青岛龙鹏翔商贸有限公司签订购货合同,约定购买三种型号规格的电线共计7854米(生产厂家长城),共计14542.74元。合同约定需方(原告)向供方付全部货款的20%作为定金。提清全部货物后,付全部货款的60%,一周内再付清剩余20%货款。如需方违约,供方扣全部定金。同日,原告向该公司支付电线定金2900元。
被告解除与原告的承揽合同后,原告解除了与吴江市华丽净化灯具有限公司、青岛龙鹏翔商贸有限公司、吴江市金家坝强盛净化配件经营部的四份合同。青岛龙鹏翔商贸有限公司因此未予返还原告定金2900元。吴江市金家坝强盛净化配件经营部从已经收取的预付款中分别扣除供货总金额30%即21066元、25350元后将剩余14044元、16900元退给原告,并于2010年8月13日出具购镀锌板违约金、购冷轧板及3#、4#角钢违约金的收据。吴江市华丽净化灯具有限公司从已经收取的预付款中扣除供货总金额30%即13478.4元后将剩余8985.6元退给原告,并于2010年8月12日出具收取净化灯具违约金的收据。
上述事实,有合同、解除合同通知书、收据、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并经双方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承揽合同引发的纠纷。原、被告签订的承揽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在签订合同后,被告书面通知原告解除合同,此系被告行使任意解除权,但被告理应赔偿原告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首先,针对可得利益损失,本院依法委托青岛金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后原告可获得利益的数额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可得利润为10.59万元,该评估书评估程序合法、依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可得利益损失10.59万元。对于评估费用10000元,原告已经预交,应由被告承担。
其次,针对实际损失,原告主张的六份购销合同的违约金(含定金)损失193894.4元,本院认为,对于原告与吴江市华丽净化灯具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6日签订合同载明购买1批净化灯具(金额44928元),本院认为,该证据与承包合同附件2配置明细表中载明的灯具生产厂家系吴XX丽相符,签订灯具买卖合同的时间在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后、被告解除合同前亦符合常理,故对原告为履行与被告的承揽合同向吴江市华丽净化灯具有限公司购买灯具一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应承担违约金损失13478.4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与青岛龙鹏翔商贸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8日签订合同载明购买7854米长城牌电线(3种型号),本院认为,该证据内容与承包合同附件2配置明细表中载明的电线型号、生产厂家、数量内容一致,签订电线买卖合同的时间在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后、被告解除合同前亦符合客观实际,故对原告为履行与被告的承揽合同向青岛龙鹏翔商贸有限公司购买电线一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虽有异议,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反驳,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应承担定金损失290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与吴江市金家坝强盛净化配件经营部签订合同载明购买镀锌板(4种型号、生产厂家本钢,830张),本院认为,该证据内容与承包合同附件2配置明细表中载明的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内容一致,数量基本对应,签订镀锌板买卖合同的时间在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后、被告解除合同前亦符合常理,故对原告为履行与被告的承揽合同向吴江市金家坝强盛净化配件经营部购买镀锌板一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虽有异议,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反驳,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应承担违约金损失21066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与吴江市金家坝强盛净化配件经营部签订合同载明购买冷轧板(2种型号、生产厂家马钢,600张),本院认为,原、被告并未对冷轧板的生产厂家、型号作出约定,结合承包合同附件2配置明细表,原告对外购买的冷轧板数量和冷轧板作为原材料加工制作成成品所需要的数量基本相符,签订冷轧板买卖合同的时间在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后、被告解除合同前亦符合常理,故对原告为履行与被告的承揽合同向吴江市金家坝强盛净化配件经营部购买冷轧板一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虽有异议,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反驳,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损失16230元,本院予以支持;此外,原告与吴江市金家坝强盛净化配件经营部签订合同载明购买3#角钢、4#角钢(生产厂家上海宝钢,重量分别是2650㎏、5350㎏),但合同附件2配置明细表中载明支架钢材的生产厂家为唐钢、数量5000㎏,因此原告对外采购的角钢的生产厂家、数量均与配置明细表不符。原告称更换角钢的生产厂家一事是被告认可的,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亦不认可,故对原告主张其为履行与被告的合同而购买角钢一事,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可。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损失912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行使任意解除权后,应承担原告的实际损失共计53674.4元(2900元+13478.4元+21066元+16230元)。则可得利益损失与实际损失共计159574.4元(105900元+53674.4元)。
再者,针对原告主张被告应返还存放工具的集装箱或赔偿2万元,本院认为,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证明被告工地处的绿色箱子系其所有,且即便箱子系原告所有,若无有效证据证明被告处置了该绿色箱子,原告应对其所有财产的灭失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综上,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对于原告提交的评估、调查该集装箱的价值、运输存放、去向等相关情况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原告的其他主张,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国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江市绿岛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损失159574.4元。
二、被告青岛国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江市绿岛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评估费10000元。
三、驳回原告吴江市绿岛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青岛国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71元,由原告承担4780元、被告承担3491元。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隋立军
审判员 朱 萍
审判员 李永颖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惠世
书记员 王 萌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六十八条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