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07执210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四川新隆兴土地整理规划勘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10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11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申请执行***、四川新隆兴土地整理规划勘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2日作出的(2016)川0107民初807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效力。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XXX元及利息等。目前执行到位金额XXX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被执行人***、四川新隆兴土地整理规划勘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报财产。
2,向被执行人***、四川新隆兴土地整理规划勘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四川新隆兴土地整理规划勘测有限公司、***、***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银行流水、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依法予以冻结,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执行价值低,本院已将此情况告知申请人,对此申请人不要求采取强制措施;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XXX路XX号XX栋XX单元XX层XX号房屋(权XXXXXXX)予以查封,成都市成华区XXX路XX段XX号XX栋XX单元XX层XX号房屋(权XXXXXXX)予以查封,因上述房屋系轮候查封且设有第三人抵押权,故暂无处置条件,本院已向首封法院参与分配并告知申请人关注其处置进展。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房产、土地、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工作人员于2019年3月20日前往被执行人四川新隆兴土地整理规划勘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调查其下落及财产情况,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工作人员于2019年3月21日前往被执行人***、***住址成都市成华区调查其下落及财产情况,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委托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告知上述执行进展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的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万品儒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