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206民初1707号
原告:福建省亚热带植物研究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该研究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兆翔花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省亚热带植物研究所与被告厦门兆翔花卉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福建省亚热带植物研究所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福建省亚热带植物研究所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亚热带植物研究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福建省亚热带植物研究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代书记员***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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