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和鸣花卉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被告厦门兆卉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湖民初字第3824号
原告***,女,51岁,住湖南省临湘市江南镇。
被告厦门兆翔花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高崎国际机场内。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厦门兆翔花卉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元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姚亮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代书记员***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例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