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辖终13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香江万基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康宁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
上诉人洛阳香江万基铝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密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3民初92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洛阳香江万基铝业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为新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新安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审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原审原告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可以认定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原审原告选择向其住所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原审裁定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对本案合同履行地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艳凌
审判员 李小青
审判员 郭 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闫沛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