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23财保76号
申请人:河南康宁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密市
法定代表人:张福顺董事长
被申请人:新疆农六师煤电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
法定代表人:刘建董事长。
申请人河南康宁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农六师煤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茌平县欧瑞佳木业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农六师煤电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60000元予以冻结。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新疆农六师煤电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60000元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康宁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洪伟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张东风
书记员王双龙